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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用水出台新政策,少用补贴,多用多出钱!

    信息发布者:杨发玺
    2017-07-03 23:22:32   转载

    去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业用水改革的意见,要求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重点补贴农民定额内用水,超定额用水不再予以补贴。此外,针对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制定了不同水价。

    经过一年落地,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再度联合下发《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要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在全省(市)范围内率先全面推进改革,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部分条件好的市、县要在1-2年内率先完成改革任务。不仅如此,更针对部分水资源匮乏地区,将水价每吨上调0.2元。

    那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究竟怎么改?农民在农业用水上将迎来哪些变化?

    农业用水有定额,不同主体的用水指标不一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县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还提出: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加强灌溉用水管理,及时修订用水定额。

    农民在定额内用水有补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补贴的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地自行确定。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进一步补充提出:改革地区要对定额内用水的提价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节约部分适当奖励;超定额用水不再予以补贴,并逐步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水价可能要“分档”,多用要加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和季节水价制度,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区,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区,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

    粮食、经济作物、养殖业或有不同的水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新建、改扩建工程都将有供水计量设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户。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还提出:加大力度推进农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改扩建农田水利工程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按照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的需要,同步配套经济适用的计量设施。

    将根据水资源情况调整种植结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适度调减存在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等问题的水资源短缺地区高耗水作物面积。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提出: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适度调整水资源短缺地区作物种植结构,提高耐旱品种覆盖率。

    目前我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532,与发达国家已达0.7以上的水平有一定差距,整体来说农业用水一定向着节约、提效的方向发展,广大种植户要及时引入滴灌、喷管、水肥一体化等设备,节约用水,提高利用率,同时降低生产成本和人力成本,获得更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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